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依据《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吉科规〔2024〕6号)等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应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以市场为导向,突出转化应用,通过赋权明确和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突出问题,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建立有利于创新成果产出和产业化的新机制,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路径和新模式,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承担的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所完成的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软件著作权、评价(含鉴定、验收等)成果、商标、技术秘密、行业标准以及学术作品等。
第四条 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条件成熟、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主要包括:
(一)已通过学校科技管理处登记备案权属清晰的职务科技成果;
(二)不涉及国防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等敏感领域的成果;
(三)不涉及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明确禁止赋权的成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行工作。
第六条 科技推广与社会服务中心负责赋权改革工作的落实,主要职责为:
(一)完善或起草与赋权相关的制度文件、协议文本;
(二)组织与赋权相关的专家论证、评审及认定活动;
(三)协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院级单位,高质量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
(四)负责赋权转化协议及相关协议的签署;
(五)其他与赋权落实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原则,负责赋权试行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科技管理处负责赋权相关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权属管理;
(二)人事处负责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作价投资创办企业的教职工兼职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赋权转化的经费管理;
(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赋权作价入股代持股和对赋权作价投资企业的管理等。
第三章 赋权模式与路径
第八条 赋权模式: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学校将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学校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学校委托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也可将学校持有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
学校应与成果完成人签署书面赋权协议,约定所有权比例、转化费用分担、知识产权维持费用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在不改变科技成果所有权属性前提下,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使用期限不低于10年,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在成果完成人履行协议、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内经学校同意,成果完成人可将成果使用权对外二次许可实施。
第九条 赋权实施路径: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成果转化项目,可从以下路径进行赋权转化。
(一)即时赋权
对已有明确转让或合作企业的科技成果,学校在与企业签署转化协议的同时,对成果完成人(团队)予以赋权,一并办理赋权审批、协议签订及公示备案手续。
(二)协议赋权
暂无转让意向、无合作企业的科技成果,可实施协议赋权。经学校审核同意,先行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相关权利,由其自主对接企业、开拓市场、推进转化。
(三)预约赋权
对企业有技术需求但暂无对应成果的,可实施预约赋权,提前明确未来成果产出后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权属比例、赋权条件、转化责任等核心事项,签订书面预约赋权协议,成果形成后按约定执行。
第四章 流程管理
第十条 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审批:
(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转化责任等事项,再由完成人代表向所在院级单位提出赋权申请;
(二)经院级单位审核后,科技管理处审核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和成果有效性等;人事处审核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创业兼职等;
(三)相关部门审核后,科技推广与社会服务中心、主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吉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科技成果对外许可实施和转让审批执行;
(四)赋权申请审批通过后,科技推广与社会服务中心将赋权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拟赋权成果名称、成果类型、拟转化情况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个自然日。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赋权及成果转化涉及关联交易的,成果完成人(团队)主动、充分披露,按照《吉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的,须先由领导小组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再确定学校持股情况、所有权分配比例等相关事项,学校股权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持。
第十三条 赋权期内未能转化且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向学校提交延期申请。领导小组根据实际进展情况,进一步延长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异议消除后,科技推广与社会服务中心组织签署赋权转化协议。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若采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程序按照《吉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在职务科技成果的有效期内,科技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的维护,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持费、中介服务费等,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全额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未经学校赋权审批,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开展企业创办、置换股权等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对赋权成果实施动态监管,对未履行转化义务的团队,可收回部分或全部权益。
第十九条 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须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严格执行保密审批、备案及保密协议制度;赋权与转化全过程须遵守科技伦理审查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未经审批擅自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追回全部收益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建立合规尽职免予问责机制和负面清单,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主动性。学校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对因客观原因导致转化未达预期且无违规行为的,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以知识产权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个人的现金奖励,在获得转化收入后及时足额发放,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个人所得税减免按照《吉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收入直接适用《吉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相关收益分配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科研人员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技术入股 + 资金入股”等形式入股企业或成立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与学校约定收益分配比例,共享成果转化收益。非财政性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纳入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推广与社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