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学校社会服务工作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科教人员深入农业生产一线的积极性,实现学校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社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组成,负责对学校社会服务工作进行宏观调控、协调与管理,研究决定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学校社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管理处,负责学校社会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服务活动主要包括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以学校名义组织开展的科教兴农、科普宣传、科技扶贫、新农村建设帮扶及技术服务企业等活动。个人或组织以其他名义开展的任何社会服务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社会服务人员原隶属关系不变,各院级单位应当为参加社会服务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协调关系,排忧解难,使其全身心投入社会服务工作中。
第五条 对参加社会服务的科教人员,校内各级领导应当予以关心鼓励,激发其参加社会服务的热情。
第六条 各院级单位的社会服务工作应当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并报科技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参加社会服务人员的差旅补助费按相关财务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科教人员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咨询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的教师,按服务时间给予课时工作量补助,每天按5课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一天计算,每年补助课时工作量不得超过100课时。已由服务对象给予劳务报酬的,学校不再给予课时及专家咨询费。
第十条 相关部门充分利用校内外宣传媒介,及时报道和反映社会服务中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十一条 在社会服务工作中,科教人员应当举止文明、态度端正,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对于违反规定,在社会服务工作中给学校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责任人,应当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弥补学校损失。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做出相应的惩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推广与社会服务中心最终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吉林农业大学科教兴农(企)管理办法》(吉农大字【2009】37号)同时废止。